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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务器播放电影侵权吗(香港服务器播放电影侵权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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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香港台湾那边的电视剧电影歌曲动画在大陆播放要买版权吗?

当然要买版权,不论是网路或电视,

如果没经过版权就放上去也算是侵权盗版,

不追究还好有的顶多要你撤下影片,

但有些会追究的就会跟你讨版权费用。

香港服务器可以看海外电影吗

理论来讲,是可以看的,因为香港服务器走的是国际线路。看亚洲国家的电影,应该不慢。但如果要看欧美国家的电影,速度就慢了。

不限内容的香港服务器可信吗?

其实,不限内容的香港服务器肯定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信的。所以大家在选购时也不要被主机时忽悠了。

1、含有侵权内容;现在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各家主机商对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审核还是挺严格的,常见的侵权有仿牌、假冒产品/商标等,对于这类网站,香港主机商一旦收到相应投诉后,基本都会暂停用户账户。

2、钓鱼类等欺诈网站;欺诈钓鱼类网站通常伪装成知名的网站来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任何和地区和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措施,一旦机房发现网站中存在钓鱼类文件,会立即暂停主机账户,严重的会直接封禁账号。

3、发送垃圾邮件;现在全球各大数据中心(包括香港机房)对垃圾邮件有严格的监控,包括直接发送垃圾邮件和间接发送垃圾邮件,一旦发现会立即处理,严重的直接取消服务器。

4、端口扫描与网络攻击;部分用户租用香港服务器用来扫描互联网上任何网段开放的端口,甚至利用扫描发现的漏洞进行恶意破坏攻击,这类行为也是被香港各大机房所禁止的,一旦发现也会及受到严厉惩罚。

5、其他违反法律犯规的内容;使用香港服务器要遵守香港地区和中国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内容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大家要合法使用香港服务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才行。

现在有很多网络电视电影播放器,我想请问:使用网络电视电影播发器看电影或者电视剧,是否处罚法律?

这样说吧,就算是你没有放广告没有赚钱,也仍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我给你比较实际的建议,是采取会员制,需要注册。在同意协议里注明仅供电影爱好者欣赏。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侵权就对了,这样做只是有利于万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减轻责任。对于这些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很有限,在网络传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侵权的。

以下是我节选我的知识产权王迁老师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普遍认定:个人用户或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有时称为“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因为作品一旦被“上传”,公众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欣赏或下载作品。这种“交互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传播行为,正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类新的“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它并不是将作品本身“上传”至远端服务器,而是P2P软件用户“共享”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作品。其常见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P2P软件用户主动将电影、音乐等作品拷贝至个人计算机中P2P软件所指定的“共享区”;(2)某些P2P软件将作品下载至用户个人计算机后,只要用户不予以删除,该作品也会被设定为“共享”状态。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他用户只要安装了同类P2P软件,就可以通过在P2P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并通过P2P软件下载作品。(3)Bt等P2P软件用户制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并“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可以利用服务器上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从上传者的个人计算机中下载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为在技术上与传统“上传”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将作品本身“上传”到了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远端服务器上下载作品的;而前者则没有将作品“上传”至任何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中下载作品的。但是,无论P2P软件用户采用上文所述哪一种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开机、联网并运行其P2P软件,其结果都是使被“共享”的作品得以在其他P2P用户所选定的时间(在任何时刻)和地点(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被下载。“共享”作品的实质,是使存储作品的个人计算机成为一台可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器。因此,P2P软件“共享”作品的行为,与将作品“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存差别。如果该行为缺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法律依据,应当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案中被告专门设立了“电影交流区”和“动作片”、“科幻片”等影视子栏目,其中不仅有用户“上传”的链接,还附有电影海报和简介。此时被告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首先是因为用户热衷“共享”的绝大多数都是仍在保护期之内的热门流行电影。真正已经超过保护期的电影,如桌别林早期的喜剧片等,在用户中的市场毕竟是极其有限的。而权利人是绝不可能授权网站或个人在网络中免费传播其热门流行电影的。被告在设置分类电影栏目时,必然能够充分意识到用户上传而来的电影链接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换言之,此时任何一个处于同等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都会基于现实和常识,强烈怀疑这些栏目中由用户上传的电影链接是侵权的。因此,被告应对自己人为设置电影栏目中的链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链接中的传播。同时,电影海报和简介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对链接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被告对此视而不见,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应当被认定为是对用户侵权行为的纵容和默许。

以此,法院正确地指出:“众所周知,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就涉案电影作品而言,其于2004年9月在香港制作完成,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该片在POCO网上发布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与该片在香港的首映时间基本同步。因此从常理而言,著作权人不可能许可他人在网络上免费发布该部电影作品,这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发布的行为。”显然,法院认定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新电影必然是侵权的,被告“电影交流区”中那些指向新电影的链接就如同在被告面前“公然飘扬的红旗”,其侵权的性质是非常明显的。

服务器被封,放了侵权电影,有啥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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